张店区总商会(淄博)西北商会章程(草案)
(2007年1月1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:本团体名称为“淄博西北商会”,英文名为zibo northwestern chamber of commerce.缩写为zbnwcc。
淄博西北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由在淄博地区工作生活的西北籍人士(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、内蒙古等省、自治区)及其创办的企业组成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淄博西北商会办公地址: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。
第二条:本会的一切活动,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,在张店区总商会的领导下开展。
第三条:商会的宗旨是:以总商会的宗旨为本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,千方百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齐心协力实现共同愿望,致力于会员间的真诚团结,促进彼此间的感情友谊,在政府与西北人企业之间、企业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西北籍人士在淄博地区创办企业的管理,发挥商会自我约束、自我协调作用,促进淄博与西北地区及国内、国际西北籍企业与人士的交流,为促进两地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二章本会的基本任务
第四条: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,帮促会员遵纪守法、提高素质、加强管理、改善经营。
第五条: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,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,为企业发展及市场开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第六条: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,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,提倡爱国、敬业、守法、创新、培育骨干分子队伍。
第七条:发挥西北商会在淄博地区凝聚力,广泛联系会员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;
第八条: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制定并落实《张店区总商会淄博西北商会公约》,提倡有序竞争和文明经营。
第九条: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座谈会、交流会、展销会、洽谈会、交易会等,组织会员考察、学习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及国际市场。
第十条:加强与国内地区间商会及会员企业的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,促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协作,协助招商引资、招聘人才,推动本商会企业的综合及集约型发展,提高本商会会员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第十一条:为会员提供相关证明,协调关系,调解经济纠纷,承办总商会委托事项。
第十二条:宣传国家政策,帮助会员了解市场经济信息,开展经验交流、贸易洽谈活动,发布会员品牌广告,提供行业电子商务网络服务。
第三章会员
第十三条:凡在淄博地区工作生活、承认本会章程、热心本会发展的西北籍人士均可申请入会。
(一)会员资格在下列性况下丧失:
未按规定交纳会费逾期30日;
(二)会员的行为违反商会宗旨,侵犯商会利益或严重破坏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;
(三)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(四)自行声明退出; (五)经理事会认定的其它性况。
第十四条:申请入会者,需填写入会申请表、经本会秘书处审查、理事会批准、总商会同意、缴纳有关费用后,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五条:会员的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免费和优惠服务;
(四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获取本会给予的各种奖励。
第十六条:会员的义务: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自觉遵守本会公约;
(二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积极为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、便利;
(五)按时交纳会费;
(六)积极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: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。如有特殊情况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八条:会员大会的职权:
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年度工作安排,审议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;
(二)选举理事会成员;
(三)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、公约,
(四)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副会长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。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每半年召开一次商务会,必要可随时召开会议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副会长视同候补会长,会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以序代理:秘书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会长提名代理人选并按程序改任。
第二十条: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二)决定发展新会员
(三)决定对会员的处分;
(四)决定举办重大活动
(五)决定与政府机构及其它机构交涉协调的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:本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,处理本会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二条:秘书处职责
(一)负责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;
(二)负责收集、整理会员的意见和要求;
(三)负责本会日常工作;
(四)负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;
(五)负责会费收缴与管理;
(六)负责为会员提供章程规定的各项服务。 第二十三条:本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、会长一人、执行会长六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可以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。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入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执。行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五章议事规则
第二十四条:议事规则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的人数不足50%时,会议决议无效;
(二)会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代理,委托书一次有效。
((三)代理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50%时,会议决议无效。
(四)超过会员总数50%的会员有权联合召集会员大会,履行会员大会职权;
(五)超过理事总数50%的理事有权联合召集理事会议,履行理事会职责;
(六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事项,必须有60%以上表决同意;
第二十五条:维权事件受理及处理规则
(一)、受理:会员权益受损害时应书面提交秘书处,秘书处报请会长决定是否受理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的事项,必须受理。
(二)、会长决定受理的事项,秘书处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,报会长决定处理方式:
(三)、会长认为必要时召集理事会会议或以不同方式征求理事会意见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集会员大会表决
(四)、重要事项应报请区总商会出面协调解决。
(五)、 每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由理事会制定,经年会讨论通过乒,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毕。
第六章 奖惩
第二十六条: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商会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:
(一)热心商会工作,为商会出谋划策积极参加商会活动:
(二)在企业管理、依法经营、文明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。
第二十七条:会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给予规劝纠正、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
(一)有严重违法行为、影响本会工作和声誉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
(二)违反本会章程,一年不交会费的,
(三)违反本会公约
(四)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
第二十八条:对会员的处分方式:
(一)规劝纠正。同一原因最多规劝三次,三次无效必须通报批评;
(二)通报批评。对同一会员最多通报三次,通报三次仍无效,则必须予以取消资格:
(三)取消资格。同时,可根据情节报送媒体给予曝光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处分:
(四)理事会同意,被处分会员自愿,也可采取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方式,给予一定时间的改进纠正机会;
(五)被除名会员二年内不得重新人会,被除名会员申请、理事会同意,也可在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后重新入会。
(六)本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会员,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会员(单位)。
第七章 经费
第二十九条:本会根据国家规定,贯彻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和公开节俭的原则,将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、专款专用。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三十条:经费来源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有关单位的资助、捐赠;
(三)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: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:
(一)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
(二)与本会工作相关的费用
(三)办公费用;
(四)本会组织的单项活动,由参加单位据实摊销。
第三十二条:会费支出必须由秘书长提出书面预算报告,经会长同意后办理,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、秘书长、会长依次签名后入帐
(五)1,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,新入会的会员需缴纳当年的会费。
2,会费按年收取,会费标准为:
-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后可进行调整,但每年最多可调整一次。
- 会费于每年年会召开时收取。会员延迟缴纳在30日内的,每日按银行同期利率罚息,逾期超过30日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- 会员自行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费不予返还。
第八章 本会终止活动程序
第三十三条:本会终止活动,应召开会员大会说明终止原因、制定终止方案及善后事宜,报区总商会审查同意,并予以公告。
第九章 章程修改、解释
第三十四条:本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,秘书处执笔修改交会员大会通过,并报区总商会备案。 |